二级学科: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学科概况

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主要围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个问题产生争议,学者看法主要为四种观点:
其一,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
其二,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不是国内法;
其三,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部门;
其四,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性质。
经过较长时间争论,对国际私法的性质的讨论逐渐获得几点越来越多的认同:
一、不应仅从法律渊源上看国际私法性质,否则,同样都大量存在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都使国内法观点和国际法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二、不能仅从国内国际私法调整的地域效力范围看国际私法性质,国内国际私法法规虽是一国自己制定,但这类法规调整的是涉外民商关系,不调整国内民商关系,与国内法中调整国内民商关系的民商实体法具有不同性质;
三、不能仅着眼于国际私法现在的性质,应该看到国际私法将来应该具有的性质,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促使各国民商法趋同,并且逐渐发展统一国际私法公约,使国际私法从国内法逐渐发展为国际法。
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的争论与对国际私法的性质的争论相联系,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是以冲突规范为核心的法律选择规范,不包括统一民商实体规范;主张国际私法最终应是国际法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从以冲突规范为主逐渐发展为以统一民商实体规范为主。现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都已经成为国际私法学界广泛研究的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的观点已逐渐减少。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早期国际私法学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领域,但随着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学科中地位越来越重要,这项原则已经从合同领域发展到其他领域,甚至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国际私法学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也更加深入和广泛。最密切联系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原则,并迅速成为各国国际私法学科研究的重要对象,早期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项原则的研究相对浮浅,随着这项原则在其他国家的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项原则也越来越重视,对这项原则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直至现在的国际私法学科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已成为最重要的研究对象,这项原则的作用和适用,以及实现这项原则所倚重的法官裁量原则,在中国现代国际私法学科中都获得了广泛研究,形成了大量相关成果,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现在已经不再落后,赶上了国际上这项原则的最新发展趋势。

基本制度:
早期国际私法学科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研究主要是针对适用条件,为我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及最终适用我国法律提供学理支持。在学科发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研究已逐渐转为重视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对我国公共秩序的损害、防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等方面。国际私法学界对识别制度的研究也从绝对适用法院地法转向更理性的态度,有了对一定情况下适用相关外国法进行识别的合理性的研究。在相当长时间,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适用结果都是最终适用中国法,对此,学界早期研究的重点都是针对法官的选法倾向和向内心理,后来逐渐开始关注外国法查明的困难和解决方法,以及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该如何理性地重新选择法律。



发展前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开始重视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因此,拥有国际私法硕士学位的人士在就业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国际私法毕业生可以在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学术机构等就业。可以担任国际事务顾问、国际法律顾问、国际谈判代表、国际法律实践者、国际法律研究者等职位。此外,他们还可以在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学术机构等担任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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